新京报讯(记者赵敏)3月2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天津一女性职工遭遇职场性侵后被公司开除,当地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
新京报此前报道,2023年9月,天津某企业营销总监崔丽丽出差杭州期间,遭遇公司总经理性侵。2024年4月,性侵者因强奸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同月,公司以未遵守请假制度、旷工为由,将崔丽丽辞退。
被性侵后的崔丽丽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2024年12月,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为工伤,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期限为2023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之后,崔丽丽向津南区劳动仲裁委(全称: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停工留薪期工资。
据《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因仍处在患病期间,崔丽丽向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2025年1月,其申请获得支持,停工留薪期延长6个月,期限延长至2025年3月22日。
2025年1月,崔丽丽就职的公司不服津南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向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在崔丽丽的劳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公司曾以“该员工是否享有停工留薪期,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需以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工伤为前提,且目前行政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要求津南区劳动仲裁委中止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仲裁裁决书显示,该请求未被准许。
3月28日,崔丽丽告诉新京报记者,她已收到津南区劳动仲裁委4日前作出的裁决,津南区劳动仲裁委支持其以上两个诉求。
仲裁裁决书要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 杨海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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