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三部门表示,将推动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要求新建城区和住宅项目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围绕“降成本”,支持土地混合开发与空间复合利用,允许非独立占地养老设施与其他建筑兼容建设。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保尽保、依法划拨,免除土地出让金。对营利性养老用地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灵活模式,
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及使用管理办法...
统筹配建时,应当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15分钟社区生活圈”进行统筹规划配建,切实解决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碎片化问题。对如城街道、城南街道、城北街道、长江镇等主功能区居住人群比较集中的住宅区,按照区域规划在新建住宅区地块出让时按照3000-4000户,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统一配建不...
重庆印发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新规 - 民政部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优先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配建或现有设施不足的,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配齐养老服务设施。 《实施细则》...
...长沙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依据《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
关于印发《枝江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
2.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三)竣工验收要求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其中,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暖、无障碍、消防等设施设备齐全、材料环保...
我市贯彻落实省养老服务条例 社区配建养老设施全部移交民政
需要注意的是,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无障碍、智能化等设施齐全。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专房专用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临沂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自工程验收备案之后...
《长沙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依据《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长沙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定,落实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等要求,修订2022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长沙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办...
合肥新规:新建及建成住宅项目须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设施宜与幼托、文化和体育活动空间结合设置,并与医疗卫生设施临近,提倡医养结合,统筹规划。其中,新建住宅项目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住宅项目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本文源自:观点网 ...
新建居住区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为丰富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依规依约交付。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难以满足需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方案,通过改造更新或者...
湖北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提出明确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办法》明确了配建标准、配建程序、移交程序、运营管理等内容,提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本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项建筑面积应当满足老年人需要,避免出现设施分布小而散。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落实社区生活...
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_法规文件_湖南人大网
新建住宅区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建住宅区分期建设的,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应当纳入工程首期建设内容,并与首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建设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验收、交付期限等内容
国务院: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一要鼓励地方多渠道解决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问题。简化和放宽准入,支持各类所有制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二要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对老旧小区和纳入特困供养等...
...北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北海政府网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规划。 1.在新建住宅小区立项阶段,审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复核时,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审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或备案建设内容中加入关于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表述和相关建筑指标。
关于《嵩明县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实施细则...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规范解决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问题,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就近养老服务,近日,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嵩明县新建住宅小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自然资源部:新建居住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自然资源部:新建居住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日前,《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指导各地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指导意见》要求,要保障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新建居住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
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 -政企通-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新建住宅区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新建住宅区分期建设的,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应当纳入工程首期建设内容,并与首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建设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验收、交付期限等内容...
新建住宅区需配建养老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交付使用
记者从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惠州市政府办公室于近日印发《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区域适当集中配置。
国务院: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 封面新闻
二要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对老旧小区和纳入特困供养等范围的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三要加强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长期照护服务发展。对从事养老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12月15日起,长沙新建住宅项目应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 潇湘晨报网
近期,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沙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规定,新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发建设单位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