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_扬州发布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不得以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等名义募捐;不得组织、参与商品营销、直播带货、打赏等经营性活动和商业性表演、演艺活动。 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经销、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 第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规范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不
《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印发:不得自我炒作、借教敛财
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不得以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等名义募捐;不得组织、参与商品营销、直播带货、打赏等经营性活动和商业性表演、演艺活动。 第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经销、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 第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规范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
新规: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自我炒作、借教敛财|宗教|教职|...
第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不得以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等名义募捐;不得组织、参与商品营销、直播带货、打赏等经营性活动和商业性表演、演艺活动。 第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经销、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 第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规范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
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其中提出,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不得以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等名义募捐;不得组织、参与商品营销、直播带货、打赏等经营性活动和商业性表演、演艺活动。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
钛媒体App 9月16日消息,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其中提到,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不得以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等名义募捐;不得组织、参与商品营销、直播带货、打赏等经营性活动和商业性表演、演艺活动。(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_凤凰网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财联社9月16日电,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其中提到,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不得以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等名义募捐;不得组织、参与商品营销、直播带货、打赏等经营性活动和商业性表演、演艺活动。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 7 分钟前 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不得以修建场所、举办活动等名义募捐,不得组织或参与经营性活动和商业性表演。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 新规明确禁止行为_新闻频道...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国家宗教事务局近日正式发布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旨在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在网络上的行为,维护互联网宗教领域的良好秩序。该文件依据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包括《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
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不得自我炒作...
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不得自我炒作、借教敛财发现更多热门视频 车站遇见几位女兵光荣退役返乡,两杠二星领导来送,个个飒爽英姿 军人之家1.2万次播放 杜普兰蒂斯东京世锦赛跃过6米30再破世界纪录 体坛扒客1万次播放 现在的军训还是太超前了 新民周刊4181次播放 永定河永远有一帮神秘大哥 ...
12部门联合发文:不得借佛教、道教敛财--黄陵县人民政府
三是继续整治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四是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严禁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等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佛教道教界要引导信教群众...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_九方智投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9月16日电,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其中提到,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不得以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等名义募捐;不得组织、参与商品营销、直播带货、打赏等经营性活动和商业性表演、演艺活动。
国家宗教事务局:坚决制止各种借教敛财行为|国家宗教事..._凤凰佛教
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和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正式实施:休想借佛敛财(附:条例释义全文)
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 张凤林:能解决我们热点难点问题,比如商业化的问题、有法不依的问题。条例明确指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从宗教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
五部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
每日一学 | 民族宗教政策学习(三)
当前,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如:乱建寺庙、滥建佛像、承包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私自组织朝觐,私设基督教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骗钱敛财,网上非法传教,开展非法网上宗教培训,在公共场所违规发放带有宗教色彩的传单,利用夏冬令营或各类培训机构向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等...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
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
中国佛教协会:抵制佛教领域商业化不良影响,反对借教敛财
6月26日,中国佛教协会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自觉抵制佛教领域商业化不良影响的通知》称,佛教反对通过所谓商业化的包装炒作和市场化运作,借教敛财,以教牟利,将佛教庸俗化、世俗化、娱乐化,以物欲扰乱人们纯朴心性,以商业搞乱寺院清净氛围。 《通知》指出,佛教商业化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以发...
宗教政策法规(二)
要防止刻意通过“清真”与“非清真”划分人群、制造群众之间对立。按照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的原则,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参与清真食品执法;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不能参与发放清真食品牌证,不能以监制名义发证明。取得清真食品牌证的商家(厂家)在店面装修、产品包装时严格对照清真食品牌证的内容进行...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_宁夏民族事务委员会
(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